【網(wǎng)言】加強名木保護,要罰更要防
【網(wǎng)言】
近年來,多地發(fā)生盜伐販賣古樹名木案件。據(jù)報道,其中不乏一些古樹名木資源破壞嚴重的案件,比如2600年的“古楠木王”被切塊盜走,500年的樟木遭到砍伐,100多年的“金彈子”被鋸斷樹根……
我國一直高度重視保護古樹名木。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加快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切實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及自然生境”。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森林法,將保護古樹名木作為專門條款。不過,條文中對古樹名木的價值評估更多側重生態(tài)功能,而缺少對其珍稀物種的特殊價值以及歷史文化價值的評估。這一定程度降低了盜伐販賣古樹名木的危害性判定。隨著古樹名木保護工作進一步完善,對古樹名木價值的評估有望得到修正和提升。同時,進一步對古樹名木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落實管護責任單位和對古樹的保護措施,也是常態(tài)化管理的題中之義。此外,也要考慮到對新的外界因素的管理。如楠木等古樹名木的盜伐,明顯是受到外部市場需求的促發(fā),相關管理也應強化對下游買家的監(jiān)管,對于一些來路不明的木料資源,經(jīng)專業(yè)鑒定后可以依盜采定性處理。對于一些電商平臺銷售相關商品,也應及時介入,加強針對性監(jiān)管。
古樹名木既是寶貴的物種資源,也是自然歷史的見證者。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對于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維護國家生態(tài)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重點不僅在于處罰,更在于防止,既要依法加強常態(tài)管理,也要針對違法的新形式、新渠道進行系統(tǒng)監(jiān)管治理。
?。ㄔd于新京報網(wǎng) 作者:宋金波 摘編:金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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