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拿什么嚴懲行兇暴徒?
作者:若夷
6月10日凌晨,河北唐山某燒烤店發(fā)生一起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的事件。多段監(jiān)控視頻被曝光后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11日下午,唐山警方回應:該案9名涉案人員已全部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畫面極其殘暴血腥,讓人義憤填膺,更令人錐心發(fā)指,大家不禁發(fā)問:一個文明的社會,怎么可以如此人欺人……依據(jù)現(xiàn)行《刑法》直觀來看,可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這兩個罪名加以定罪量刑,但認真思量后又會發(fā)現(xiàn)這兩個罪名不足以平民憤。
依據(jù)《刑法》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又顯得太輕。
再看“故意傷害罪”,按照《刑法》,該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在量刑上似乎完全沒有問題,但在法理上,我國的“故意傷害罪”實際上是一種典型的“結(jié)果犯”。無論是該罪名的入罪門檻,還是具體的量刑高低、輕重,事實上都主要取決于所造成的具體人身傷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到底是輕傷、重傷抑或是致人死亡。如果是致人死亡,當然可直接判死刑,但如果只是輕傷,那就只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標準。
從以往一些相關(guān)案例來看,在類似上述這樣的案件中,盡管施暴場面十分兇暴殘忍,但按照相關(guān)標準,最終的傷情鑒定結(jié)果,卻很可能不僅達不到重傷,甚至連輕傷標準也達不到。
按照現(xiàn)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一些在普通民眾看來顯得嚴重惡劣的人體傷害,實際上都可能不算輕傷。以“面部”傷害為例,像“臉部軟組織挫傷”“眶內(nèi)壁骨折、鼻骨骨折”這樣的傷害,就都僅僅屬于輕微傷,根本構(gòu)不上輕傷,因而也構(gòu)不成“故意傷害罪”。在這種背景下,此次事件中,在最終被害人的傷情鑒定結(jié)果出來之前,僅以“故意傷害罪”論罪量刑,前景恐怕并不令人樂觀。
因此,針對這起案件,要想真正實現(xiàn)對暴徒的嚴懲,還受害女性一個公道,我們或許要跳出在這兩個罪名中追責的窠臼,而以更嚴厲的“故意殺人罪”來追究相關(guān)人員的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故意殺人罪的標配刑罰就是死刑,而只有在“情節(jié)較輕”情況下,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件曝光的視頻中來看,我們有理由懷疑并認為這幾名男子的行兇行為,實際上是屬于企圖致人死命的“故意殺人”。當然,受害人在該案件中最終并未致死,依據(jù)《刑法》,“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相關(guān)視頻顯示,暴徒之所以沒能“殺人致死”,并非源自心慈手軟,而是旁人干預的結(jié)果。
因此,對該案件的施暴暴徒,可不妨以“殺人未遂”來追究刑責。依據(jù)《刑法》,“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這里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只是比照“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標準而言的。若按“殺人未遂”定罪量刑,即使從輕或減輕處罰,實際上也遠比尋釁滋事罪的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輕傷”情況下故意傷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要更嚴厲得多,這不僅更有利于安撫民情民憤,也更有利于讓人們在該案中感受公平正義。(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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