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開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以獎代補
人民網太原1月12日電(記者雷昊)今日,記者從山西省水利廳獲悉,該廳與省財政廳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開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以獎代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積極性,提高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發(fā)揮水土保持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xiāng)村振興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支撐作用。
《實施意見》明確適用范圍為在水土保持規(guī)劃的水土流失治理區(qū)域內,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超過400萬元,材料、苗木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超過200萬元的水土保持工程。適用范圍限額隨國家規(guī)定必須招標的標準限額進行動態(tài)調整。獎補資金為中央和省級財政水利發(fā)展資金中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的資金,年度資金額度由年度中央水利發(fā)展資金下達情況、省級水利部門預算總量控制情況以及縣級申報情況綜合確定,有條件的市、縣也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獎補。獎補對象為自愿出資投勞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村組集體、專業(yè)大戶、農戶及其他企業(yè)、社會組織等各類建設主體。
據(jù)介紹,獎補措施是《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guī)范》明確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態(tài)清潔小流域建設技術導則》明確的水土保持相關措施,均可納入獎補范圍。淤地壩、容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壩,與水土保持關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設內容以及征地移民等措施,不納入獎補范圍。獎補標準原則上對于沒有經濟效益的水保林、種草、封育治理、谷坊、溝頭防護、截排水等措施,獎補標準不高于結算價款的70%;對于有一定經濟效益的梯田、經果林、水池水窖等措施,獎補標準不高于結算價款的50%。
此外,獎補方式在工程通過驗收后,縣級財政部門按照獎補標準和國庫集中支付程序,及時向建設主體兌現(xiàn)獎補資金。未經獎補程序確定的建設主體,不予獎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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