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人民網(wǎng)南京9月20日電 據(jù)云南法院網(wǎng)消息,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后,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fā)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計劃。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jié)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h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上訴人洪嶠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qū)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shù)罪并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并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fā)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2020年7月9日,南京某高校應屆女大學生李某月在獨自前往西雙版納后失聯(lián)。7月10日,李某月父母從老家至南京尋女。7月13日,李某月父親李勝向南京市棲霞公安分局馬群派出所報警,尋求警方幫助。警方通過上級部門反饋后告知,他的女兒于7月9日從南京乘飛機抵達云南昆明,又于7月9日晚上7點從昆明抵達西雙版納,在下了飛機后又于晚上9時16分到勐海縣興海檢查站。
8月4日,西雙版納州勐海縣警方通報稱,南京失聯(lián)女大學生李某月遇害。9月1日,勐??h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書,將犯罪嫌疑人洪嶠、曹澤青、張晨光、祁文強涉嫌故意殺人、盜竊罪一案移送勐??h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2022年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云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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