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fā)〔2023〕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5月31日
(本文有刪減)
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202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二中全會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良法促進發(fā)展、保障善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黨的二十大是在全黨全國各族人民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關鍵時刻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刻闡釋了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描繪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藍圖,為新時代新征程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指明了前進方向、確立了行動指南。要堅持把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不斷推動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展現新氣象、實現新作為、取得新成效。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同中國法治建設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的重大理論創(chuàng)新成果,是新時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黨的二十大報告專章就“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進一步豐富發(fā)展了習近平法治思想。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不斷提高立法工作質量和效率,更好發(fā)揮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為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奠定堅實基礎。
二、突出立法重點,以高質量立法服務保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緊緊圍繞黨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提出的目標任務,深入分析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立法需求,堅持突出重點、急用先行,科學合理安排立法項目,更好服務保障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
在加快構建新發(fā)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稅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仲裁法修訂草案。制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條例,修訂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家發(fā)展規(guī)劃法草案、消費稅法草案、鐵路法修訂草案、漁業(yè)法修訂草案、電信法草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計量法修訂草案、對外貿易法修訂草案、會計法修正草案、注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商業(yè)銀行法修訂草案、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修訂草案、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預備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國務院關于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若干規(guī)定、上市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預備修訂道路運輸條例。
在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訂檔案法實施辦法。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海關法修訂草案、統計法修正草案、機關運行保障法草案、監(jiān)獄法修訂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預備制定政務數據共享條例,預備修訂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guī)規(guī)章備案條例。完善民族工作法律制度。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
在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推進文化自信自強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學位法草案、學前教育法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修訂專利法實施細則。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教師法修訂草案、廣播電視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預備制定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條例,預備修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
在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修訂草案、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對法草案、社會救助法草案。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修訂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藥師法草案、醫(yī)療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預備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生物醫(y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條例,預備修訂城市供水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反興奮劑條例。
在推動綠色發(fā)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能源法草案。制定生態(tài)保護補償條例、節(jié)約用水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修正草案、國家公園法草案。預備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預備修訂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在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制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耕地保護法草案、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人員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預備制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預備修訂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完善網絡犯罪防治法律制度。
抓緊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等涉及的立法工作。
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guī),適時提請國務院、中央軍委審議。
為促進世界和平與發(fā)展,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展有關國際條約審核工作。
對于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
對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xù)研究論證。
三、健全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不斷提高立法工作質量和效率
堅持和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堅定不移把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則,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確保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圍繞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開展立法工作,把黨的領導落實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環(huán)節(jié),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黨中央確定的重大立法事項、交辦的重大立法項目作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確保高質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要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立法工作計劃、重大立法項目按要求提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審議。在重要法律法規(guī)中明確規(guī)定黨領導相關工作的法律地位,審議重要法律法規(guī)草案應當對落實黨的領導要求作出說明。
加強政府立法與人大立法的協同銜接。積極做好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年度立法計劃和專項立法計劃的銜接,認真做好法律案審議準備工作。有關部門起草法律草案時,要主動加強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聯系溝通。法律明確要求作出配套規(guī)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要求作出規(guī)定,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發(fā)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注重聽取相關領域或具有相關專業(yè)背景的人大代表意見,把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與立法工作更好結合起來。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guī)范、保障國家重大改革。堅持科學立法,深入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尊重經濟社會發(fā)展客觀規(guī)律,增強法律制度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堅持民主立法,加強立法調查研究工作,擴大社會公眾參與立法的覆蓋面和代表性,更好發(fā)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接地氣、察民情、聽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車”作用。堅持依法立法,把憲法的規(guī)定、原則和精神體現到各項法律法規(guī)中,認真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立法法,確保立法符合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guī)定。統籌立改廢釋纂,加快清理不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guī)定的法規(guī)規(guī)章,注重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銜接協調,更好發(fā)揮不同層級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作用。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加強備案審查能力建設,加大審查力度,提升審查質效,更好維護國家法治統一。
持續(xù)提升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人民群眾需求,推進立法精細化建設,發(fā)揮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作用。要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制度,靈活運用“小切口”、“小快靈”式立法,不斷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質量和效率。要嚴格遵守地方立法權限和程序,避免越權立法、重復立法、盲目立法。要建立健全區(qū)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認真總結區(qū)域協同立法創(chuàng)新實踐經驗,提升區(qū)域協同立法水平。
大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突出政治標準,教育引導立法工作隊伍始終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持續(xù)推進革命化、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按照黨中央關于法治人才培養(yǎng)的決策部署,有計劃組織開展專題培訓,豐富實踐鍛煉平臺,做好高素質立法人才培養(yǎng)和儲備工作。大力加強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必要的工作力量,不斷提升立法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法治素養(yǎng)和實踐能力。
四、強化責任擔當,切實抓好立法工作計劃的執(zhí)行
國務院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嚴格執(zhí)行立法工作計劃,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推進任務落實,充分發(fā)揮立法在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礎性、保障性作用。
起草部門要認真履行起草工作職責,扎實做好調研論證、意見征集、風險評估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計劃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完成起草任務。要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問題導向,準確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要注重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充分協商,涉及部門職責分工、行政許可、財政支持、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應當征得機構編制、審改、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同意。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難以解決的重大意見分歧應當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要加強與司法部的溝通,及時通報征求各方面意見、存在的重大意見分歧及其協調處理等情況。
司法部要認真履行立法審查職責,加強對立法項目的審核把關,加大統籌組織協調力度,全面推進立法工作計劃落實。對于亟需出臺的重大立法項目,統籌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動,必要時共同起草、聯合上報。要嚴把審查質量,確保法律法規(guī)草案符合憲法的規(guī)定、原則和精神,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有關要求。要統籌推進立法項目,加強會商研判和督促指導,確保按期提請審議。要加強立法協調工作,善于在矛盾焦點問題上“切一刀”,避免因個別意見不一致導致立法項目久拖不決。經過充分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司法部、起草部門應當及時按程序上報并提出工作建議。
附件:《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的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
附件
《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的
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
一、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17件)
1.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2.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起草)
3.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起草)
4.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安部起草)
5.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修訂草案(海關總署起草)
6.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自然資源部起草)
7.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科技部起草)
8.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對法草案(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起草)
9.學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0.學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1.關稅法草案(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
12.能源法草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起草)
13.原子能法草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工局起草)
14.社會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財政部起草)
15.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中國人民銀行起草)
16.仲裁法修訂草案(司法部起草)
17.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國家保密局起草)
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家發(fā)展規(guī)劃法草案、消費稅法草案、鐵路法修訂草案、漁業(yè)法修訂草案、電信法草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計量法修訂草案、對外貿易法修訂草案、會計法修正草案、注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商業(yè)銀行法修訂草案、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修訂草案、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海關法修訂草案、統計法修正草案、機關運行保障法草案、監(jiān)獄法修訂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教師法修訂草案、廣播電視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藥師法草案、醫(yī)療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修正草案、國家公園法草案、耕地保護法草案、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人員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
二、擬審議的行政法規(guī)草案(17件)
1.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起草)
2.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司法部、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起草)
3.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修訂)(市場監(jiān)管總局起草)
4.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起草)
5.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國家密碼局起草)
6.檔案法實施辦法(修訂)(國家檔案局起草)
7.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
8.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國家網信辦起草)
9.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修訂)(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yī)保局起草)
11.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起草)
12.生態(tài)保護補償條例(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起草)
13.節(jié)約用水條例(水利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起草)
14.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網信辦組織起草)
15.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jiān)局起草)
16.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外交部起草)
17.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交通運輸部、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
預備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國務院關于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若干規(guī)定、上市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政務數據共享條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生物醫(y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預備修訂道路運輸條例、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guī)規(guī)章備案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反興奮劑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
三、擬完成的其他立法項目
1.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等涉及的立法項目
2.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有關立法項目
3.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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