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原副省長張志南一審獲刑14年 曾為2020年“首虎”
中新社北京3月22日電 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案。數罪并罰,張志南獲刑14年。
生于1960年10月的張志南在迎來自己60歲生日那年“落馬”。2020年4月,中國官方通報他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他也成為當年被查的“首虎”。
2020年4月“落馬”,同年秋天“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隨后張志南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年底即被江西檢方提起公訴,2021年5月20日一審開庭……今日,法院對其公開宣判。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志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志南是福建龍巖人,197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他一直在福建工作,曾任福建省上杭縣縣長、團省委書記、三明市副市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志南先后利用擔任福建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2萬余元。2007年至2017年,張志南在其負責審批的相關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1.48億余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指出,鑒于被告人張志南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張志南曾被指“在新冠肺炎疫情大考關頭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敷衍應付、作風漂浮,搞形式主義”。2021年播出的電視專題片《正風反腐就在身邊》披露細節(jié):在抗疫工作最緊張時,作為福建省應對新冠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的張志南卻頻繁擅離崗位,辦理個人私事,致使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落實上出現“中斷層”。
2020年3月7日,用作集中隔離的泉州欣佳酒店發(fā)生坍塌,最終造成29人不幸遇難。就在該酒店倒塌前不久,張志南曾到泉州市檢查疫情防控工作。然而,他只是走馬觀花,既沒有到防疫隔離點檢查,也沒有就相關工作作出任何布置、提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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