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收不代表認可商品質量”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應有之義
作者:史洪舉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根據該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包括: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此外,消費者因查驗商品而拆封商品后依然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經營者對無理由退貨商品作出額外承諾的,應當信守承諾。
隨著互聯(lián)網發(fā)展,網絡購物已經成為很多人工作生活所離不開的一部分。但網購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引發(fā)了不少糾紛,甚至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以司法解釋方式對經營者進行約束,無疑將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人們網購時,常常遇到一些經營者標注“簽收即視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拆封后不退貨”等字樣。對此,大部分消費者不清楚相關法律規(guī)定,便將其視為經營者的常規(guī)操作來遵守,甚至買到不滿意的商品后也默許前述規(guī)則。
其實,消費者的“好說話”反而可能讓部分經營者認為消費者“好欺負”,進而變本加厲地蠶食消費者正當權益。這種格局讓本就處于弱勢的消費者更加孤立無援,無法與在商品質量、信息技術、交易規(guī)則等方面處于強勢地位的經營者和網絡平臺博弈、抗衡。
司法解釋則堅定地站在了消費者一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如簽收商品只代表消費者收到了商品,而且有的商品屬于代簽收,那么,消費者拆封驗貨前,顯然無法對商品質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作出判斷。此時,“簽收即視為商品合格”顯然不合理,將使消費者處于被動狀態(tài)。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4類商品外,消費者對其余商品均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而根據司法解釋,商家在銷售時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未經消費者明確認可的話,消費者也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權。此外,商家對前述4類商品之外的商品作出承諾的,不得反悔。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當前較為流行的網絡直播帶貨,該解釋也作出了針對性規(guī)定,將直播平臺及帶貨者視作網絡經營者。故根據該司法解釋,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若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信息,消費者可請求直播營銷平臺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直播平臺需盡到相應的審核把關責任,而非任由運營者隨意推銷貨質量堪憂的商品,否則就得擔責。
總的來說,該司法解釋站在了消費者視角和常識角度,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其直接否定網絡平臺和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做法更是亮點所在,相當于廢止了“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的霸道做法。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以及維權過程中,將不再擔心受到不平等對待,這也有利于倒逼經營者重視消費者權益,合規(guī)經營,打造更有利于消費者體驗的購物環(huán)境。(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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